四、受刑人出監後至本監辦理接見時,應核實考量其接見是否有妨害監獄 紀律及受刑人利益或妨害教化等情形,以為同意辨理接見與否之依據 ;被告及其他類型收容人之接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前揭原則辦 理。
四、收容人出監所未滿六個月,為維護監所管理及紀律,禁止接見及寄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