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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接見注意事項 2
二、未辦理接見只寄送物品,仍須符合收容人及接見人接見之各項條件,
    惟不輸入接見登記電腦系統計算接見次數。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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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辦理接見只寄送物品,仍須符合收容人及接見人接見之各項條件,
    惟不輸入接見登記電腦系統計算接見次數。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2
二、未辦理接見只寄送物品,仍須符合收容人及接見人接見之各項條件,
    惟不輸入接見登記電腦系統計算接見次數。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2
二、未辦理接見只寄送物品,仍須符合收容人及接見人接見之各項條件,
    惟不輸入接見登記電腦系統計算接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