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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7
柒、銷毀
一、定期檔案之銷毀,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已屆保存期限之檔案,由
    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擬銷毀檔案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審查。各單位
    應根據相關法令與本要點所定之存廢標準審查,凡必須延長保存年限
    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陳送單位主管核准;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銷毀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制定檔案銷毀計劃併同檔案銷毀目錄簽
    報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依規定程序送檔案管理局審核。
二、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銷毀,應依照會計法第 83、84 條規定
    辦理。
三、已銷毀之檔案應在相關之目錄上加註「○年○月○日奉准銷毀」字樣
    。
四、機密檔案應俟機密等級註銷後,再行辦理銷毀事宜。
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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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銷毀
一、定期檔案之銷毀,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已屆保存期限之檔案,由
    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擬銷毀檔案目錄 (附件五 ),送會相關業務單位審
    查。各單位應根據相關法令與本要點所定之存廢標準審查,凡必須延
    長保存年限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陳送單位主管核准;其經業務主
    管單位同意銷毀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制定檔案銷毀計劃 (附件六
    ) 併同檔案銷毀目錄 (附件七) 簽報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依規定程
    序送檔案管理局審核。
二、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銷毀,應依照會計法第 83、84 條規定
    辦理。
三、已銷毀之檔案應在相關之目錄上加註「○年○月○日奉准銷毀」字樣
    。
四、機密檔案應俟機密等級註銷後,再行辦理銷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