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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6
陸、借調
一、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單位主管簽章後,
    送行政室檔案室調取。如借調非主管案件,應先會經原主管單位同意
    ,始能調閱。
二、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
三、借調之檔案按期限歸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須
    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可,得辦理展期;展期次數
    以三次為限。
四、調卷人員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
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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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借調
一、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 (附件四) ,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單位主
    管簽章後,送行政室檔案室調取。如借調非主管案件,應先會經原主
    管單位同意,始能調閱。
二、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
三、借調之檔案按期限歸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須
    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可,得辦理展期;展期次數
    以三次為限。
四、調卷人員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