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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2
貳、分類編案
一、依本所「公文編碼分類總表」暨「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所列
    之分類編目管理,辦畢案件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室。
二、辦畢歸檔案件,由各科室承辦人員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年區分年
    限區分表」之標準,於文件右上角填妥檔號及保存年限以作為處理案
    件依據。
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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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分類編案
一、依本所「公文編碼分類總表」暨「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 (附
    件一) 所列之分類編目管理,辦畢案件併同歸檔清單 (附件二) 送交
    檔案室。
二、辦畢歸檔案件,由各科室承辦人員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年區分年
    限區分表」之標準,於文件右上角填妥檔號及保存年限以作為處理案
    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