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8
8.戒護收容少年至中央台時由戒護主管核對提單無訛後,再檢查手銬、腳 鐐及檢身後始可放行。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8
8.戒護收容少年至中央台時由戒護主管核對提單無訛後,再檢查手銬、腳 鐐及檢身後始可放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