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戒護收容少年返家奔喪、探視注意事項 2
2.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之主管應由該少年之場舍主管與夜勤主管為之。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2
2.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之主管應由該少年之場舍主管與夜勤主管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