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7
七、用電應依規定使用,嚴禁擅自接電,以策安全。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7
七、用電應依規定使用,嚴禁擅自接電,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