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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7
七、用電應依規定使用,嚴禁擅自接電,以策安全。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7
七、用電應依規定使用,嚴禁擅自接電,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