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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6
六、招待所內請保持整潔,嚴禁污損,亂拋垃圾,確實維持宿舍衛生。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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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待所內請保持整潔,嚴禁污損,亂拋垃圾,確實維持宿舍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