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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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11
十一、遇天災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所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 措施以策安全。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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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遇天災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所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 措施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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