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11
十一、遇天災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所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
      措施以策安全。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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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遇天災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所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
      措施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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