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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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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遇天災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所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
      措施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