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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10
十、住宿嚴禁攜入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訂定
10
十、住宿嚴禁攜入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