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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4
四、審核事項:
 (一) 申請之公益團體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合法成
      立之證明、成立宗旨、工作項目、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支用方式
      及運作績效。
 (二) 前點所列之其他公庫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緩
      起訴處分金之用途 (應優先指定用於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
      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 、支用方式及運作績效。
 (三) 其他專案計畫須動用緩起訴處分金專戶者,應將專案計畫提報審查
      小組審查是否符合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
      宣導等公益活動之目的。
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訂定
4
四、審核事項:
 (一) 申請之公益團體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合法成
      立之證明、成立宗旨、工作項目、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支用方式
      及運作績效。
 (二) 前點所列之其他公庫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緩
      起訴處分金之用途 (應優先指定用於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
      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 、支用方式及運作績效。
 (三) 其他專案計畫須動用緩起訴處分金專戶者,應將專案計畫提報審查
      小組審查是否符合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
      宣導等公益活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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