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6
十六、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
      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配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16
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
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配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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