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宿舍配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 ,或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者。即應終止借用契 約。
宿舍配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起居生 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者,即應終止 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