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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監外作業應注意事項 4
四、戒護收容人至監外作業,應「統一集中作業」,不得分散兩處以上。
    中途有更換作業地點時,應立即回報中央台。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4
四、戒護收容人至監外作業,應「統一集中作業」,不得分散兩處以上。
    中途有更換作業地點時,應立即回報中央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