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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8
八、保管人員應將一般物品確實清楚置於物架上,以利清查及出所領回找
    尋。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8
八、保管人員應將一般物品確實清楚置於物架上,以利清查及出所領回找
    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