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4
四、前項之物品,如認為交付保管不適當者,應陳報機關長官核辦。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4
四、前項之物品,如認為交付保管不適當者,應陳報機關長官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