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管收容人之貴重物品及契據印章等類,除金錢外,應納入紙袋,會 同收容人封緘,並標明姓名、號數、品名、數量,使捺指印,收藏於 保險箱。其他物品於倉庫收藏之。 (貴重物品係指價值高之金、銀、 鑽石、金錶、有價證券、股票…等物品,必要時應以照像存證並附於 物品保管袋內以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