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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3
三、保管收容人之貴重物品及契據印章等類,除金錢外,應納入紙袋,會
    同收容人封緘,並標明姓名、號數、品名、數量,使捺指印,收藏於
    保險箱。其他物品於倉庫收藏之。 (貴重物品係指價值高之金、銀、
    鑽石、金錶、有價證券、股票…等物品,必要時應以照像存證並附於
    物品保管袋內以查對。)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3
三、保管收容人之貴重物品及契據印章等類,除金錢外,應納入紙袋,會
    同收容人封緘,並標明姓名、號數、品名、數量,使捺指印,收藏於
    保險箱。其他物品於倉庫收藏之。 (貴重物品係指價值高之金、銀、
    鑽石、金錶、有價證券、股票…等物品,必要時應以照像存證並附於
    物品保管袋內以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