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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2
二、物品保管人員依規定保管收容人入所、借提返回攜入之物品,應詳實
    登入物品保管分戶卡,並由收容人確認簽名捺印,為保管之證明。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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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品保管人員依規定保管收容人入所、借提返回攜入之物品,應詳實
    登入物品保管分戶卡,並由收容人確認簽名捺印,為保管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