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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0
十、清查在所收容人物品保管紀錄、新收及出所收容人物品保管分戶卡,
    每星期至少一次,應送由總務科長轉陳機關長官查核。
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0
十、清查在所收容人物品保管紀錄、新收及出所收容人物品保管分戶卡,
    每星期至少一次,應送由總務科長轉陳機關長官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