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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 7
七、審查作業: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
    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預期效益審
    查後,依本要點及本部分層負責規定,針對補助項目及額度擬具初審
    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察,或邀請
    專家學者召開會議提出複審意見後再行簽處。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7
七、審查作業: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
    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預期效益審
    查後,依本要點及本部分層負責規定,針對補助項目及額度擬具初審
    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察,或邀請
    專家學者召開會議提出複審意見後再行簽處。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7
七、審查作業: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
    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預期效益審
    查後,依本要點及本部分層負責規定,針對補助項目及額度擬具初審
    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察,或指定
    次長一人召開會議提出複審意見後再行簽處。
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6
六、審查作業: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
    預算額度、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預期效益審
    查後,依本要點及本部分層負責規定,針對補助項目及額度擬具初審
    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必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察,或指定
    次長一人召開會議提出複審意見後再行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