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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中央門進出注意事項 2
二、入出戒護區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以外獲准進入之來賓、依法執行
    公務人員及辯護律師外,對其他人員衣服、鞋帽及攜帶物品,一律實
    施檢查。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2
二、入出戒護區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以外獲准進入之來賓、依法執行
    公務人員及辯護律師外,對其他人員衣服、鞋帽及攜帶物品,一律實
    施檢查。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2
二、入出戒護區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以外獲准進入之來賓、依法執行
    公務人員及辯護律師外,對其他人員衣服、鞋帽及攜帶物品,一律實
    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