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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1: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 6
陸、考核
一、各檢察署對於辦理打擊民生犯罪著有功績之行政人員應予敘獎;績優
    檢察官之事蹟,應列入年終職務評定重要參考資料,或於署務會議、
    檢察官會議表揚或依照「檢察機關偵辦重大刑事案件表揚及獎勵要點
    」之規定,層報推薦由法務部公開表揚,以激揚士氣。
二、各地方檢察署辦理打擊民生犯罪績效,將列為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年
    終職務評定重要參考及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之重要參考項目。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修正
6
陸、考核
一、各檢察署對於辦理打擊民生犯罪著有功績之行政人員應予敘獎;績優
    檢察官之事蹟,應列入年終職務評定重要參考資料,或於署務會議、
    檢察官會議表揚或依照「檢察機關偵辦重大刑事案件表揚及獎勵要點
    」之規定,層報推薦由法務部公開表揚,以激揚士氣。
二、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打擊民生犯罪績效,將列為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年終職務評定重要參考及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之重要參考項目
    。
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6
陸、考核
一、甲類民生犯罪案件,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每二月將辦理成效,報予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進行彙整後,陳報本部。
二、乙類民生犯罪案件,最高法院檢察署應要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按月上
    、中、下旬將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之偵辦情形陳報列管。
三、各檢察署對於辦理打擊民生犯罪著有功績之人員應予敘獎,並納入年
    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四、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打擊民生犯罪績效,將列為各地方法院檢察長
    及檢察署年度考評之主要參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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