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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辦理書展參展書商審查要點 6
六、書展期間審查委員應察看辦理情形,如書商違約而無法改善或足認有
    安全之虞情形者,本監得速停止書展。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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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書展期間審查委員應察看辦理情形,如書商違約而無法改善或足認有
    安全之虞情形者,本監得速停止書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