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6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處隊室受理;非屬本校權責者,應逕
    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6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科室受理;非屬本院權責者,應逕移
    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6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組室受理;非屬本院權責者,應逕移
    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6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組室受理;非屬本院權責者,應逕移
    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