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1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1
十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 面告知陳情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11
十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 面告知陳情人。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11
十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 面告知陳情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