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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8: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0
十、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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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10
十、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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