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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管制要點 5
五、本要點同時適用於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及法務部矯正
    署雲林少年觀護所。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5
五、本要點同時適用於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及法務部矯正
    署雲林少年觀護所。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5
五、本要點同時適用於合署辦公之臺灣雲林看守所及臺灣雲林少年觀護所
    。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訂定
5
五、本要點經陳典獄長核示,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