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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管制要點 4
四、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拆封並輔以金屬探測器嚴密檢
    查,衣物類必要時並予浸水處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即通知政風室
    會同處理;如經檢查涉有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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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拆封並輔以金屬探測器嚴密檢
    查,衣物類必要時並予浸水處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即通知政風室
    會同處理;如經檢查涉有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訂定
4
四、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拆封並輔以金屬探測器嚴密檢
    查,衣物類必要時並予浸水處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即通知政風室
    會同處理;如經檢查涉有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