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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管制要點 3
三、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及檢查,不得以郵包寄入。
(二)藥品:
      1.新收收容人因病須由家屬寄入藥品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簽,收
        容人得於 3  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
        監逾 2  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且應先具陳報告經衛生科醫師視
        病情之需要核准後始可寄入。
      2.家屬應親自來監辦理寄葯手續。如因遠途、年邁體衰、殘障等原
        因,無法親自寄入者,得依規定申請以郵包寄入,但應檢具醫師
        處方簽及診斷證明書。
      3.經核准寄入之藥品,由衛生科檢查後交收容人服用。
(三)日常生活必需品:
      1.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
        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
        。
      2.刪除。
(四)圖書雜誌:
      1.寄入之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且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
        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2.直接向出版社訂購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具陳報告經教化科核
        准,再轉由總務科辦理訂購手續,寄達後由教化科審核內容;未
        經核准由家屬直接劃撥寄入者,一律退回或交付保管。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3
三、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及檢查,不得以郵包寄入。
(二)藥品:
      1.新收收容人因病須由家屬寄入藥品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簽,收
        容人得於 3  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
        監逾 2  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且應先具陳報告經衛生科醫師視
        病情之需要核准後始可寄入。
      2.家屬應親自來監辦理寄葯手續。如因遠途、年邁體衰、殘障等原
        因,無法親自寄入者,得依規定申請以郵包寄入,但應檢具醫師
        處方簽及診斷證明書。
      3.經核准寄入之藥品,由衛生科檢查後交收容人服用。
(三)日常生活必需品:
      1.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
        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
        。
      2.刪除。
(四)圖書雜誌:
      1.寄入之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且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
        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2.直接向出版社訂購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具陳報告經教化科核
        准,再轉由總務科辦理訂購手續,寄達後由教化科審核內容;未
        經核准由家屬直接劃撥寄入者,一律退回或交付保管。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3
三、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及檢查,不得以郵包寄入。
(二)藥品:
      1.收容人因病須由家屬寄入藥品者,應先具陳報告經衛生科醫師視
        病情之需要核准後始可寄入。
      2.家屬應親自來監辦理寄葯手續。如因遠途、年邁體衰、殘障等原
        因,無法親自寄入者,得依規定申請以郵包寄入,但應檢具醫師
        處方簽及診斷證明書。
      3.經核准寄入之藥品,由衛生科檢查後交收容人服用。
(三)日常生活必需品:
      1.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
        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
        。
      2.刪除。
(四)圖書雜誌:
      1.寄入之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且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
        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2.直接向出版社訂購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具陳報告經教化科核
        准,再轉由總務科辦理訂購手續,寄達後由教化科審核內容;未
        經核准由家屬直接劃撥寄入者,一律退回或交付保管。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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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 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及檢查,不得以郵包寄入。
 (二) 藥品:
      1.收容人因病須由家屬寄入藥品者,應先具陳報告經衛生科醫師視
        病情之需要核准後始可寄入。
      2.家屬應親自來監辦理寄葯手續。如因遠途、年邁體衰、殘障等原
        因,無法親自寄入者,得依規定申請以郵包寄入,但應檢具醫師
        處方簽及診斷證明書。
      3.經核准寄入之藥品,由衛生科檢查後交收容人服用。
 (三) 日常生活必需品:
      1.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
        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
        。
      2.為免檢查不易及預防違禁物品利用郵寄管道流入,應以本監員工
        消費合作社提供預購項目以外之物品,始得提出郵寄申請。
 (四) 圖書雜誌:
      1.寄入之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且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
        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2.直接向出版社訂購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具陳報告經教化科核
        准,再轉由總務科辦理訂購手續,寄達後由教化科審核內容;未
        經核准由家屬直接劃撥寄入者,一律退回或交付保管。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訂定
3
三、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 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及檢查,不得以郵包寄入。
 (二) 藥品:
      1.收容人因病須由家屬寄入藥品者,應先具陳報告經衛生科醫師視
        病情之需要核准後始可寄入。
      2.家屬應親自來監辦理寄葯手續。如因遠途、年邁體衰、殘障等原
        因,無法親自寄入者,得依規定申請以郵包寄入,但應檢具醫師
        處方簽及診斷證明書。
      3.經核准寄入之藥品,由衛生科檢查後交收容人服用。
 (三) 日常生活必需品:
      1.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
        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儉之習性
        。
      2.為免檢查不易及預防違禁物品利用郵寄管道流入,應以本監員工
        消費合作社提供預購項目以外之物品,始得提出郵寄申請。
 (四) 圖書雜誌:
      1.寄入之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且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
        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2.直接向出版社訂購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具陳報告經教化科核
        准,再轉由總務科辦理訂購手續,寄達後由教化科審核內容;未
        經核准由家屬直接劃撥寄入者,一律退回或交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