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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管制要點 2
二、申請規定:
(一)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但受觀察
      勒戒處分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以親屬調查表或相關足資證明
      文件為準),包裹重量不得逾兩公斤。
(二)收容人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及郵寄包裹明細單(如附件),經審
      查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發予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
(三)家屬寄入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郵寄物品品名及數量,並應簽名
      或蓋章後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否則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
      件人。
(四)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寄入物品不符原申請之品名、數量者,由收
      容人自費寄回或交付保管。
(五)各場舍主管應將本要點告知收容人,由其轉達家屬瞭解並配合實施
      。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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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規定:
 (一)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但受觀察
      勒戒處分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以親屬調查表或相關足資證明
      文件為準) ,包裹重量不得逾兩公斤。
 (二) 收容人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及郵寄包裹明細單 (如附件) ,經審
      查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發予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
 (三) 家屬寄入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郵寄物品品名及數量,並應簽名
      或蓋章後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否則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
      件人。
 (四) 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寄入物品不符原申請之品名、數量者,由收
      容人自費寄回或交付保管。
 (五) 各場舍主管應將本要點告知收容人,由其轉達家屬瞭解並配合實施
      。
民國 94 年 04 月 06 日訂定
2
二、申請規定:
 (一)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但受觀察
      勒戒處分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以親屬調查表或相關足資證明
      文件為準) ,包裹重量不得逾兩公斤。
 (二) 收容人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及郵寄包裹明細單 (如附件) ,經審
      查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發予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
 (三) 家屬寄入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郵寄物品品名及數量,並應簽名
      或蓋章後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否則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
      件人。
 (四) 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寄入物品不符原申請之品名、數量者,由收
      容人自費寄回或交付保管。
 (五) 各場舍主管應將本要點告知收容人,由其轉達家屬瞭解並配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