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3三、辦理遴調作業,應就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調之。
(一) 刑期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一個月。
(二) 刑期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三個月。
(三) 刑期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六個月,且累進處遇晉
至三級以上。
(四) 刑期九年以上,十二年未滿者,入所執行已逾一年六個月,且累進
處遇晉至二級以上。
(五) 刑期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入所執行已逾三年,且累進處遇
晉至一級。
(六) 未曾受感訓處分者。或受保安處分本刑及另案刑期在六年以內,入
所執行已逾三個月,具有專長為業務需要者,得酌予調用。
(七) 所犯為初犯、再犯、累一犯且無脫逃記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
(八) 身心健康、無罹患皮膚病、傳染病,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九) 在所期間行狀良好,無違規紀錄且對其他收容人無不良影響者。
(十) 所犯非內亂、外患、殺人、搶劫、強盜、盜匪、強姦、組織犯罪或
所犯雖非上開之案件,而其情節重大對社會顯有不良影響者。
(十一) 所犯非毒品、槍砲刀械條例罪,但單純施用、持有毒品或攜帶刀
械案情單純且有特殊專長者,得酌予調用。
(十二) 非幫派份子,平時恪遵紀律。
(十三) 依 86 年 12 月 26 日修訂之刑法撤銷假釋殘刑其累進處遇晉至
二級以上,且具有專業技術或特殊專長為業務需要者,得酌予調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