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20 08: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17
十七、使用人不得在停車場放置私人物品,包含久放或失去原效用之腳踏
      車、機車等。經告知仍不改善者,視為廢棄物處理。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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