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20 08: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16
十六、非各機關同仁而未依規定停放車輛或長期無故占用車位,經告知仍
      不改善者,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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