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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9
九、廠商之規範:
 (一) 廠商於進行維修或更新系統時,須有相關人員在場方得為之。
 (二) 廠商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拷貝電腦之任何資料。
 (三) 廠商不得透過本監工作站上網際網路,除非有急切之必要性。
 (四) 軟硬體設備之維護,若超過保固期,每年與廠商簽訂合約維護或有
      晉用委外人力,應與廠商明定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
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9
九、廠商之規範:
 (一) 廠商於進行維修或更新系統時,須有相關人員在場方得為之。
 (二) 廠商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拷貝電腦之任何資料。
 (三) 廠商不得透過本監工作站上網際網路,除非有急切之必要性。
 (四) 軟硬體設備之維護,若超過保固期,每年與廠商簽訂合約維護或有
      晉用委外人力,應與廠商明定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9
九、廠商之規範:
 (一) 廠商於進行維修或更新系統時,須有相關人員在場方得為之。
 (二) 廠商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拷貝電腦之任何資料。
 (三) 廠商不得透過本監工作站上網際網路,除非有急切之必要性。
 (四) 軟硬體設備之維護,若超過保固期,每年與廠商簽訂合約維護或有
      晉用委外人力,應與廠商明定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