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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5
五、資料之防護:
 (一) 資料備份:屬主機上之運用系統由統計室負責備份;在個人電腦執
      行之系統由各科室或各工作站自行負責備份工作。
 (二) 各開放場所工作站須設開機及螢幕保護密碼保護,以防有心人侵入
      。
 (三) 個人系統使用密碼或開機密碼須妥為保管,勿張貼於各人電腦或其
      他易洩漏地方。
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5
五、資料之防護:
 (一) 資料備份:屬主機上之運用系統由統計室負責備份;在個人電腦執
      行之系統由各科室或各工作站自行負責備份工作。
 (二) 各開放場所工作站須設開機及螢幕保護密碼保護,以防有心人侵入
      。
 (三) 個人系統使用密碼或開機密碼須妥為保管,勿張貼於各人電腦或其
      他易洩漏地方。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5
五、資料之防護:
 (一) 資料備份:屬主機上之運用系統由統計室負責備份;在個人電腦執
      行之系統由各科室或各工作站自行負責備份工作。
 (二) 各開放場所工作站須設開機及螢幕保護密碼保護,以防有心人侵入
      。
 (三) 個人系統使用密碼或開機密碼須妥為保管,勿張貼於各人電腦或其
      他易洩漏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