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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 2
二、本注意事項係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辦理。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2
二、本注意事項係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2
二、本注意事項係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條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七
    條辦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2
二、本要點係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三條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七條辦
    理。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訂定
1
┌──────────────────────────────┐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仁舍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要點                │
│94年2月15日岩技所技字第 0940700020 號函頒訂            │
├────────┬───────────┬─────────┤
│    \收容人類別│受  感  訓  處  分  人│受      刑      人│
│      \        │                      │                  │
│項目    \      │                      │                  │
├────────┼───────────┼─────────┤
│新收            │開始計分後生活訓練期依│開始計分後依實際參│
│                │勞動服務勤惰給分:    │與作業核分:2~3.2│
│                │第一個月 4  分        │分                │
│                │第二個月 4~5 分      │                  │
│                │第三個月 4~6 分      │                  │
├─┬─┬────┼───────────┼─────────┤
│二│1│他監移入│第一個月依移監前一個月│第一個月依移監前一│
│、│  │者      │分數核給。            │個月分數核給。    │
│不│  │        │第二個月依實際參與作業│第二個月依實際參與│
│能│  │        │給分 4.8~7.2 分。    │作業給分 2.4~3.6 │
│作│  │        │                      │分。              │
│業├─┼────┼───────────┼─────────┤
│者│2│隔離考核│4.8 ~ 7.2  分        │2.4 ~ 3.5  分    │
│  │  │者      │                      │                  │
│  ├─┼────┼───────────┼─────────┤
│  │3│違規考核│0 ~ 4  分            │0 ~ 2  分        │
│  │  │者      │                      │                  │
│  ├─┼────┼───────────┼─────────┤
│  │4│舍房作業│第一個月依前一個月分數│第一個月依前一個月│
│  │  │者 (基於│核給。                │分數核給。        │
│  │  │戒護安全│第二個月起依實際作業及│第二個月依實際作業│
│  │  │者)     │考核給分 4.8  ~ 7.2  │及考核給分 2.4~3.│
│  │  │        │分。                  │5 分。            │
├─┴─┴────┼───────────┼─────────┤
│三、作業不能者 (│0 分                  │0 分              │
│    違規)       │                      │                  │
├────────┼───────────┼─────────┤
│四、拒絕作業者  │0 分                  │0 分              │
├───┬────┼───────────┼─────────┤
│五、不│長期療養│4 分                  │2 分              │
│    堪├────┼───────────┼─────────┤
│    作│短期療養│4 ~ 6  分            │2 ~ 3  分        │
│    業├────┼───────────┼─────────┤
│    者│和緩處遇│4 分                  │2 分              │
├───┴────┼───────────┼─────────┤
│六、視同作業者  │4 ~ 8  分            │2 ~ 4  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