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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3 03: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延聘教誨志工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7
柒、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 接受足以擔任教誨志工之教育訓練。
 (二) 獲得從事教誨輔導之完整資訊。
 (三)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四) 參與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五) 確保其在適當安全與衛生條件的環境下從事服務工作。
二、義務:
 (一)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 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2.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物品,如經機關同意者,得對其提供書籍或
        其他用品。
      3.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本所管教人員聯繫。
      4.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5.未經機關許可,不對外發表與本所或本所收容人有關之資料。
 (三) 接受本所訂定規章之規範與指導。
 (四) 參與本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五)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六) 妥善保管本所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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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 接受足以擔任教誨志工之教育訓練。
 (二) 獲得從事教誨輔導之完整資訊。
 (三)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四) 參與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五) 確保其在適當安全與衛生條件的環境下從事服務工作。
二、義務:
 (一)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 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2.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物品,如經機關同意者,得對其提供書籍或
        其他用品。
      3.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本所管教人員聯繫。
      4.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5.未經機關許可,不對外發表與本所或本所收容人有關之資料。
 (三) 接受本所訂定規章之規範與指導。
 (四) 參與本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五)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六) 妥善保管本所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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