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 接受足以擔任教誨志工之教育訓練。
(二) 獲得從事教誨輔導之完整資訊。
(三)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四) 參與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五) 確保其在適當安全與衛生條件的環境下從事服務工作。
二、義務:
(一)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 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2.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物品,如經機關同意者,得對其提供書籍或
其他用品。
3.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本所管教人員聯繫。
4.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5.未經機關許可,不對外發表與本所或本所收容人有關之資料。
(三) 接受本所訂定規章之規範與指導。
(四) 參與本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五)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六) 妥善保管本所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