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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延聘教誨志工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6
陸、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需接受志願服務法規定之教育訓練,包括基礎教育訓練與特
    殊教育訓練。完成前項訓練後,由本所造冊呈報法務部,核發志願服
    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二、曾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完成基礎訓練者,得
    持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所認證後,視同完成前項基礎教育訓練。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6
陸、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需接受志願服務法規定之教育訓練,包括基礎教育訓練與特
    殊教育訓練。完成前項訓練後,由本所造冊呈報法務部,核發志願服
    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二、曾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完成基礎訓練者,得
    持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所認證後,視同完成前項基礎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