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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延聘教誨志工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2
貳、目的:
一、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推動矯正機關教化、輔導業務。
二、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吸納社會資源轉換為矯正服務資源。
三、落實志願服務法之精神,廣泛運用志工,俾提昇矯正機關教化品質。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2
貳、目的:
一、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推動矯正機關教化、輔導業務。
二、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吸納社會資源轉換為矯正服務資源。
三、落實志願服務法之精神,廣泛運用志工,俾提昇矯正機關教化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