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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5 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
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5 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
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