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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4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4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