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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