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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21 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21 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