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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17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
條例規定處罰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17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
條例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