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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16 條
前條之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
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16 條
前條之規定,於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
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