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13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