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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罰法 第 10 條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
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
務。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訂定
第 10 條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
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
務。